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微信
|
闽政通
|
注册
注册
|
登录
登录
你好,{{loginInfo.showname}}
注销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人事信息
财政资金
数据开放
统计信息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政策文件库
解读回应
政策解读
回应关切
网上办事
网上办事大厅
便民服务
主题领域
公众参与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12345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公众留言分析
概况信息
今天是:
搜索
搜索
关闭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关闭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互动交流知识库
>
区公安分局
>
监管类
近亲属、监护人等如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
来源: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
时间:2015-06-17 16:20
|
|
|
|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监护人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看守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评论
评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