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在提交材料及申请程序上予以简化: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本人到登记机关现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可以免于提交遗失公告,凭本人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经营者已离开经营所在地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对于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登记机关无须核对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且无需向申请人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可以凭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有多人的,可以由其中一人单独提出。 符合前款第、项规定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符合前款第项规定的登记申请,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 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登记申请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其中,属于第项的,还应宣告营业执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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