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需要,强化信用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对市场主体的一种信用警示,对社会公众的一种信用提醒。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将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将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有关部门将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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