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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成果由镇人民政府报区级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进行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经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公共活动空间等区域,进行公开公告,并在福建省自然资源厅阳光规划系统上公开,也可以用微信扫描“福建阳光规划”二维码进行查看。
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接受全体村民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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