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互动交流知识库 > 区生态环境局
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审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