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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空调维修的门店需要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吗?

来源:秀屿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4-0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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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第十九条 ①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②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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