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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规〔2022〕2号)第六点补贴标准和发放中的第二大点补贴发放中的第四小点其他情形规定:
钓具渔船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不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是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主动向渔政部门报备,按照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也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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