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0〕1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新建(升级、扩建,下同)渔港项目,省级投入为核定项目总投资的65%,其中:省级财政补助核定总投资的55%、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核定总投资的10%;对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省级财政补助核定总投资的60%。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新建渔港项目,省级投入为核定总投资的75%,其中:省级财政补助核定总投资的65%、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核定总投资的10%;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项目,省级财政投入为核定总投资的70%。单个渔港获得的用于渔港项目建设的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得超过上述补助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