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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民营企业)可以参与投资建设、经营渔港。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文第三条“创新投入与管理机制”第(六)款要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渔港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社会资本控股、参股投资建设的,其经营权由地方政府与投资者根据相关政策协商确定。政府投入部分的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当地渔港改造维护。社会资本经营收益,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渔港改造维护,具体由地方政府与投资者协商确定。鼓励县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强化渔港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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