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未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登记后,享受减免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政策操作】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登记后,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