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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 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 1000元)。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3岁及以下)、 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或当事人的非固定就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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