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是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申请人填写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提出申请。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