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闽人社文【2017】47号)规定,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闽人社文【2017】47号规定及附件《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如果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双方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确认申请,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停工留薪期确认为最终确认。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