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方法申领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福建省人力资源保障12333公共服务平台http://220.160.52.229:12333/ggfw/#/portal-module/index;
●微信、支付宝、闽政通“电子社保卡”小程序-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申领
符合上述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前往最后一个单位失业保险参保所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提交材料如下:
●身份证原件(一份);
●莆田市社会保障卡或所属地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储蓄卡(一份);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及标准有哪些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期限及标准有哪些?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2006年9月起,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注意: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并同时停止享受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重新就业的;
●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其他疑问请拨打以下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咨询
●莆田市劳动就业中心:0594-2698602
●仙游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0594-6736986/6736977
●城厢区劳动就业中心:0594-2272021
●荔城区劳动就业中心:0594-2377003
●涵江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0594-3596733
●秀屿区劳动就业中心:0594-5886233
●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0594-5953336
●湄洲岛劳动就业中心:0594-5094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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