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职工养老金。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职工养老金;或将个人账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和企业职工养老金不能重复领取
分别按照福建省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24号)、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5〕48号)等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到达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再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符合职工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也可以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金和职工养老金不能重复领取
城乡居民养老金主要按照莆田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5〕1号)等文件规定计发。
2、工伤保险
参保人员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为工伤,且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情况分别计发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康复待遇等。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失业保险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用人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但个人未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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