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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个城市缴纳过社保费,如何办理合并计算?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3-09-2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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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规定: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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