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且符合补缴的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可以向税务部门或者人社部门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的,职工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向人社局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反映;
· 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但没有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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