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 [2023]199 号)第三条规定,符合免征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一种免征情形为“ 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该条款为穷尽式列举,仅包括公益性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七个大类。符合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除免征情形外,都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
该函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将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