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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侵占水利工程设施须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区水利局 时间:2023-09-21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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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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