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微信
|
闽政通
|
注册
注册
|
登录
登录
你好,{{loginInfo.showname}}
注销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最新文件
人事信息
财政资金
数据开放
统计信息
专题专栏
政策文件库
政策文件库
解读回应
政策解读
回应关切
网上办事
网上办事大厅
便民服务
主题领域
公众参与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12345平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公众留言分析
概况信息
今天是:
搜索
搜索
关闭
历史搜索:
热门搜索:
关闭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互动交流知识库
>
区水利局
破坏、侵占水利工程设施须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区水利局
时间:2023-09-21 16:46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评论
评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