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互动交流知识库 > 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未注明增值税税额,应以合同列明的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