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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租人违约如何处置?

来源:区住建局 时间:2022-11-25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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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违反以下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承租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的,以及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等。发生上述情况,出租人可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  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拒不腾退的,自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地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租人可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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