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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凡无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本区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单位;二是鼓励本区社会资本投资施工项目选择在我区注册的建筑企业,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区施工企业施工的,以施工单位项目开票营业收入额和实现经济贡献额为计算基数,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季度予以财政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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