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新办
概述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情况
窗口办理
不收费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闽残联组联〔2017〕221号)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张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未成年人和精神类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21]10号) (一)残疾人证新办。 1.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选择申请残疾类别。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 2.受理 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核实无误,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同时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各省(区、市)残联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受理“跨省通办”残疾人证新办的相关要求。 3.残疾评定 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申请人对经常居住地残疾评定机构所作出的评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评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承担。经常居住地、户籍地对减免评定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4.经常居住地公示 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公示完成后,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将公示结果录入系统。公示无异议的,相关材料流转到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残联。 5.户籍地审批、制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属于其权限范围后,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监护人证明、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不在其权限范围的,退回经常居住地残联。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联系申请人,重新确定办理权限残联。 6.残疾人证发放 户籍地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常见问题
| 1、关于残疾人证新证申请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未满18周岁未成年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新证申请”事项,还需提供监护人材料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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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未满18周岁未成年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新证申请”事项,需同时提供监护人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纸质复印件;若监护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口簿内,监护人须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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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残疾人证新证申请非本人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新证申请”事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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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本人前来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新证申请”事项,可由代办人前来办理,代办人必须携带代办人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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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残疾人证新证申请办理“残疾人证新证申请”事项时,什么类型的人员需由监护人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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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精神残疾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办理““残疾人证新证申请””事项必须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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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5020001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