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的法定医学证明。
概述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规范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出生医学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的法定医学证明。
申请对象
新生儿。
申请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线下或者线上办理。线下办理在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办理;线上办理可通过闽政通app中“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的“出生一件事”办理。
申请材料
在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填写说明》直接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婴儿母亲出院后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首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由其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核对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及病历档案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信息齐全,且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签发;
2.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信息一方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不相符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经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1)书面情况说明;
(2)信息不符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3. 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信息均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信息不相符的,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予签发。如需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可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二)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地县级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县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妇幼保健管理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 亲子关系声明;
2. 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 该新生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之一:
(1)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2)根据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闽公综〔2008〕228号)精神,已办理落户手续的,提供《居民户口簿》;
(3)在设有家庭接生员的边远地区,本村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证明》和该接生人员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流程
线下申请:新生儿父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新生儿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领取。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姓名的姓氏只能随父姓或母姓,无法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只能随母亲姓。新生儿姓名应按照教育部规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新生儿取名。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外籍的,《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若拟在国内登记户口的,新生儿须使用规范的中文姓名。新生儿名字是否为规范汉字可以通过微信关注“福建治安便民” 公众号查询。
线上申请:通过“闽政通”APP办理。
打开“闽政通”-底部“办事”-“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的“出生一件事”-点击“我要办理”。



申请地址
1.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
2.闽政通APP二维码

相关事情
福建省各地市医疗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窗口咨询电话












闽公网安备 350305020001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