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112-0200-2024-00047
- 发文机关: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4-04-18
- 发文字号: 莆秀财农〔2024〕10号
- 标 题: 秀屿区财政局 秀屿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4-18
- 有 效 性: 有效
为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8日
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乡村振兴,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决定》(莆委发〔2013〕2号)、《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预〔2017〕15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粮食生产与安全、特色产业发展、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促进我市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配套补助等方式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组织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指标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筛选,建立辖区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库,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方案,组织项目按计划实施,做好具体项目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市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研发、推广、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台资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台资农业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如下:
(一)粮食生产与安全方面
1.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支持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种植大户可通过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来获取补贴。规模种植达20亩以上的,对早季沿海旱地和山坡地规模种植早甘薯、大豆、玉米、旱稻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山区规模种植中稻、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晚季和秋冬季规模种植晚稻、再生稻、甘薯、马铃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以上补助市、县(区、管委会)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2.晚稻和马铃薯种植叠加补助。对规模种植晚稻和秋冬种马铃薯20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在每亩上述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300元的基础上,每亩再叠加补助300元。以上补助市、县(区、管委会)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3.撂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村集体投资撂荒耕地(2021年4月基础台帐内的撂荒地)复垦规模10亩以上,种植不少于一季粮食作物且平均亩产不低于上年当地平均亩产70%(第一年)、80%(第二年)和90%(第三年)的,经县(区、管委会)农技部门验收后,在参与其他稳粮补助措施的基础上,前三年每年每亩给予叠加复耕补贴600元,市、县(区、管委会)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4.农村土地流转奖励。对山区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家庭承包经营耕地20亩(含)以上,流转耕地当年度实施种粮或蔬菜作物一季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市级财政奖励每亩150元,县(区、管委会)配套奖励每亩150元。
5.高标准农田规划调查维护支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推进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
6.粮食安全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保障。做好粮食安全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全市储备可供种植面积9.5万亩的救灾备荒种子,其中市级3万亩、县(区、管委会)6.5万亩;市、县(区、管委会)两级财政分别落实每年种子储备专项资金,用于储备种子收购、收储及仓库整修维护费用。
7.推进数字农机建设。支持智慧农机平台建设,对市级智慧农机平台运维公司每年技术服务费予以补助;开展水稻机插秧服务补助,对农机服务主体在莆田市范围内进行水稻机械插秧作业补贴,机械插秧设备必须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并能提供北斗终端采集的机械插秧作业信息图,单个服务主体申报机插环节作业面积不少于200亩,经县(区、管委会)农机化和农技部门联合验收后,给予每亩不高于20元水稻机插作业补贴,最多补贴不超过4万元。
(二)特色产业发展方面
8.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项目配套补助。符合《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规定要求的,按文件规定分档标准由省、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分担予以补助,其中:仙游县80%、6%、14%,其他区(管委会)70%、9%、21%。
9.茶叶发展补助。支持推进我市茶叶产业发展,制定茶叶各项标准,创建地方特色茶叶区域公共品牌,举办茶叶推介活动等,每年安排不高于20万元资金。
10.台湾农民创业项目补助。加大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台资农业企业扶持力度,每年给予仙游台湾农民创业园100万元的补助;对于重点台农种植项目的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如:果树的支架、场内的道路硬化、大棚、水电设施建设等)以及引进台湾新品种、新技术等予以项目投资50%以内的补助,市、县(区、管委会)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11.莆田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经费补助。对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更新、复壮、鉴定评价、利用及开展种质资源基地(圃、场)建设等的单位或项目,每年每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
12.种业创新主体培育补助。支持种业(苗)企业、农业科研单位开展农作物品种选育、示范、提纯复壮和繁育等项目建设,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3.引进种猪补助。对每年引进种猪(公猪、母猪)累计达200头以上的养殖场,凭检疫证明、种猪合格证明、种猪系谱和隔离监管手续按场每头种猪补助500元,每场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4.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补助。对莆田猪(原莆田黑猪)、丝羽乌骨鸡(原白绒乌骨鸡)2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目录的保种场给予适当补助每场每年给予保种经费补助不超过20万元,用于保种舍改造升级、保种设施设备更新完善、种群扩繁更新、种源提纯复壮,开设连锁专卖店等。
15.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鼓励农业企业做强做大,支持农业企业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
16.农产品宣传展销活动奖励补助。经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宣传促销活动的,给予活动费用奖励:其中,参加线上宣传展销活动的,奖励0.2万元/次·家;参加线下单次宣传展销活动时间超过2天(含)的,市内活动奖励0.3万元/次·家,省内活动奖励0.5万元/次·家,省外活动奖励1万元/次·家。县(区、管委会)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组织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按不高于10万元/场予以活动费用补助。
(三)产业融合发展方面
17.现代农业产业前期经费补助。鼓励市直部门、县(区、管委会)按规定向中央、省级申报现代农业项目,对市直部门、县(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现代农业规划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园区规划、勘测设计、项目论证、宣传推广等前期支出进行补助。
18.农业物联网示范补助。鼓励运用物联网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农业,农业企业集成应用物联网硬件、无线通讯、自动控制、数据采集分析等技术,在设施农业(蔬菜、食用菌、苗木)、果茶种植、畜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体系等方面实现监测调控自动化、生产操作智能化、资源利用数字化等管理服务功能,予以财政资金扶持。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19.农业“一张图”建设经费。用于农业农村重要业务数据汇入市大数据调度指挥平台,助力“全市一张图”建设,实现农业农村数据业务“上图”“图上”办公、“用图”解决问题等功能,推动农业农村部门管理、服务创新。
20.休闲农业示范点奖励。对获得省农业农村厅确认的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1.农业保险保费配套补贴。水稻种植、马铃薯种植、玉米种植、花生和油菜种植保险保费分别为15元/亩、50元/亩、20元/亩、20元/亩和12元/亩,中央、省、市、县(区、管委会)财政补贴为35%、35%、5%、5%,农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90元/头,育肥猪保险保费按各明细项目,中央、省、市、县(区、管委会)财政补贴40%、25%、5%、5%,农户承担25%。其他列入省上及市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一并予以配套补贴。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
22.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奖励。对通过绿色食品新认证的,给予每个产品2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有机食品新认证的,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选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的,给予每个产品10万元的奖励。
2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控及运行补助。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公共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摄像,存档2年以上的,每场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投入运行的公共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点每年给予适当的运行管理经费补助。
24.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配套补助。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中央、省、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共同承担:仙游县省级以上财政补助70元,市、县财政各补助5元;其他区(管委会)省级以上财政补助50元,市、区(管委会)财政各补助15元。
25.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配套补贴。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予以补贴,累计未达90公斤不予补贴。对于进入定点屠宰场前已死亡的生猪和各有关执法部门在屠宰场外各环节查获的必须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对货主不予补贴,对其无害化处理单位给予处理费用补贴,其中未屠宰或已屠宰未分割的大中猪(头重60公斤以上)按头给予补贴,头重60公斤以下的猪及已分割的按90公斤折算为1头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各承担15%。
26.村级动物防疫员配套补贴。对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予以补贴,在省级财政补助100元/月·人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由省、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分担,其中,仙游县省、市、县财政配套比例分别为70%、15%、15%,其他区省、市、区(管委会)财政配套比例分别为40%、30%、30%。
27.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配套经费。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3种重大动物疫病予以强制免疫补助,按照全市畜禽养殖量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计划,疫苗经费中央、省、市、县(区、管委会)四级财政配套比例分别为40%、40%、10%、10%。
28.以前年度制定政策已实施未予以补助的项目,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除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和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叠加补助外,上述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及时制定下发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指南,组织县(区、管委会)实施、申报。
对于企业、合作社、农场及个人申报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补助类项目的,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项目单位应先通过所在县(区、管委会)农业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申请补助金额和建设期限(自项目批复到申请验收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适时予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 项目单位和个人在项目验收或达到申报条件后,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申报项目的材料应注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应注明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注明身份证号码。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条 各县(区、管委会)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对补助类项目实地验收后,会同财政部门在2个月内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申报资金。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区、管委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奖补单位名单及补助金额,会同市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对于明确分配到企业的项目资金,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下拨补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裁定;资金下达文件在文件签发之日起20日内通过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财政部门要求的规定时限,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监控,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对象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莆田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市财农〔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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