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112-0200-2024-00070
- 发文机关: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4-06-20
- 发文字号: 莆秀财农〔2024〕13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秀屿区促进海洋与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6-2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镇,各工业园区: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海洋与渔业产业园区项目的通知》(闽海渔〔2024〕23号)文件精神、省海洋与渔业局会议和区政府会议要求,对《秀屿区促进海洋与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资金拨付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秀屿区促进海洋与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莆秀财农〔2024〕3号)文件同时废止。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
2024年6月20日
秀屿区促进海洋与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促进海洋与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海洋与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2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项目补助资金是省级对下转移支付的福建省促进海洋与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
(二)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区海洋与渔业局下达专项资金,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等。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整个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管控、质量控制、执行进度情况汇报、总结等工作;
(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自查,配合省、市、区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评审,监督、稽查、检查、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
第六条 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特色渔业产业园区、海洋生物产业园区等海洋与渔业产业园区内的项目建设。
(一)公共服务平台。包括: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中试、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信息资源、产供销服务等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产业基础设施。包括:物流仓储设施,环保设施建设等,不包括建设楼堂馆所、土建类基础设施(如房屋建造装修、道路建设等)以及项目前期工作等。
(三)新兴产业项目。包括:与渔业关联度较大的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工程装备、海洋信息、海洋新材料、海洋新能源、海洋环保等海洋新兴产业项目。
(四)渔业生产加工项目。包括:自动化、智能化水产品生产加工或分拣包装等生产线(或车间、工厂等)改造或新建等。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审核确定
(一)项目库。抓好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库管理,对拟列入项目库的储备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对于专家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可以进入项目库,先由区海洋与渔业局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再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二)项目申报审核。各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经各镇或工业园区签署意见后报区海洋与渔业局汇总。区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项目立项专家评审,评审合格的拟补助项目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避免同一项目内容重复获得财政补助问题。公示满5个工作日且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再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审核,最终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额度。若项目在公示期收到异议,应暂停该项目的公示,区海洋与渔业局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若项目核实无问题,则原公示有效,并对提出异议主体进行答复。若项目核实确有问题,则进行项目变更退出,取消项目资格,另行安排项目并公示。
(三)项目变更退出。对已进入项目库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已确定的补助项目确需调整的,须报区海洋与渔业局、区财政局审核把关后,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及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备案。若企业无法实施项目,必须及时向区海洋与渔业局报告,若无正当理由取消项目,则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四)项目批复。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区海洋与渔业局批复确定补助项目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
第八条 资金分配下达拨付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项目资金主要根据各有关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情况、实际建设情况及建设条件等因素测算。
(二)补助标准。对当年新建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金拨付。项目资金补助实行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或“先建后补”的方式使用。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经项目所在的镇或园区签署进度意见后,向区海洋与渔业局提出项目拨款申请,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向区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获得补助的项目,应当通过项目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务书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签订。
(三)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月末前组织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报送至区海洋与渔业局。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位和个人均要保障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海洋与渔业和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开展绩效管理。区海洋与渔业局、区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加强项目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分别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项目,市海洋与渔业、财政两部门将建议省对应两部门予以调整预算安排。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工作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统筹安排,组织专家验收,验收材料由项目建设单位、区海洋与渔业局分别存档。
(一)项目验收主要内容: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二)项目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4.项目实施过程(前中后)有关影像等证明材料;
5.原上报的项目申报资料;
6.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实施方案对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7.购买或工程建设的合同(协议)书;
8.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配备财务人员,将验收结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业主、实施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时限、补助资金等,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项目,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区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组重新确定验收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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