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27号)、《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7〕56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价商〔2017〕23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切实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19〕420号)及《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莆发改〔2019〕110号)等要求,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效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三农”可持续发展,经充分的价格调查,辖区内农业用水成本低,水利工程的农业供水成本趋零,农业水价长期为无收费状况。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综合考虑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参照市、县及各区的先行做法,基于现状,参照市级具体定价标准《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水利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发改〔2019〕45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
1、区属水利工程的农业水价执行政府定价。
2、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及末级渠系农业用水的,均实行协商定价。
二、农业用水价格
(一)水价分类,即农业用水价格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
1、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为9元/百立方米水量或45元/年·亩。
2、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的110%计收,即9.9元/百立方米水量或49.5元/年·亩。其中用于“菜篮子”基地的用水,按粮食作物用水价格9元/百立方米水量或45元/年·亩计收。
3、水产养殖用水价格:16元/百立方米水量计收。
(二)特殊处理:供水无成本,收费可为零。
三、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水价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总量和定额由区水利局另行制定。
2、用水定额以内的为第一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为第三级水量,各级水量的农业水价比例为1:1.1:1.5。
四、配套措施和相关要求
1、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2、为减轻农民负担和促进节水的原则,对符合规定农业生产用水定额内的用水由精准补贴机制予以补贴,财政补贴问题按财政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超定额用水不再给予补贴。
3、各水利工程执收单位应严格遵守执行收费相关制度,在醒目位置应做好“阳光价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各行业部门应依法履职,并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农业农村农民依法用水、节约用水,共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2日起执行,如有政策调整,视定价成本监审及收费评估情况再另行依法制定。
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 莆田市秀屿区水利局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