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19-00300
  • 发文机关: 秀屿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19-12-16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19〕254号
  • 标    题: 莆田市升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19-12-16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升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19〕254号
时间:2019-12-16 17:13

莆田市升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798358094M

住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西徐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陈建清

  我局于 2019 年 9 月 8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便擅自新建生产线(未投产)。

  以上事实有1、2019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且未能提供新建生产线的环保审批手续的事实;2、2019年9月8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且未能提供新建生产线的环保审批手续的事实;3、被询问人身份证影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4、莆田市升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5、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19年9月8日现场检查的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3日以《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莆秀环罚告〔2019〕3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秀屿支行营业部—莆田市秀屿区行政罚没款收入专户,预算科目名称: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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