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19-00301
- 发文机关: 秀屿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19-12-27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19〕267号
- 标 题: 郑盛腾(莆田市秀屿区笏石程元工程机械维修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19-12-27
- 有 效 性: 有效
郑盛腾
身份证号:350321********8812
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田边村坊东**号
职务:莆田市秀屿区笏石程元工程机械维修部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5MA2XQYEE9P;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笏枫路粮库旁
我局于2019年9月3日对你所经营的莆田市秀屿区笏石程元工程机械维修部(下称维修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维修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维修部维修产生的10个废油桶(HW49类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维修场内。
以上事实有1、2019年9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维修部废油桶露天堆放的事实;2、2019年9月3日询问笔录,证明你维修部废油桶露天堆放的事实;3、莆田市秀屿区笏石程元工程机械维修部营业执照影印件,证明你维修部的基本信息;4、郑盛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5、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和整改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维修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以《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秀环罚告〔2019〕3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秀屿支行营业部—莆田市秀屿区行政罚没款收入专户,预算科目名称: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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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5020001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