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20-00032
  • 发文机关: 秀屿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01-20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20〕8号
  • 标    题: 莆田市绿源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0-01-20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绿源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8号
时间:2020-01-20 08:58

莆田市绿源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84341514W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木材加工区内

法定代表人:庄金山

  我局于2019年9月24日对莆田市绿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能提供制胶生产线的环评审批材料;(2)你公司锅炉引风机管道出气端与水膜二级喷淋塔进气端之间的连接管道生锈、破损脱落,生产的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UV光解催化处理设备内11条光管损坏,为及时修复;(3)危险废物无名称分类标识。

  以上事实有1、2019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2、2019年9月24日询问笔录,证明你该公司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3、被询问人身份证影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4、莆田市绿源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5、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询问人与当事人之间关系;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与气态污染物的泄露和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以《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莆秀环罚告〔2019〕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壹佰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账户:35063500715624103500900085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4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