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20-00033
- 发文机关: 秀屿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01-20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20〕9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必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0-01-20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秀屿区必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7473584XW
经营场所:莆田市秀屿区木材加工区(德莱克莆田木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张尚辉
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对莆田市秀屿区必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洗机台产生的一部分废水直接经厂区雨水沟外排,一部分经沉淀池沉淀后进入厂区雨水沟外排。
以上事实有1、2019年9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2、2019年9月25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3、被询问人身份证影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4、莆田市秀屿区必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5、闽莆环测(2019)193号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外排废水超标的事实;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以《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秀环罚告〔2019〕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账户:35063500715624103500900085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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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5020001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