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20-00035
- 发文机关: 秀屿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01-20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20〕11号
- 标 题: 福建省莆田裕锦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0-01-2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建省莆田裕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2YK8NB92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三期
法定代表人:林永联
我局于2019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部分管道破损,管道衔接处存在泄漏,喷漆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1、2019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2、2019年9月26日询问笔录,证明你该公司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3、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4、福建省莆田裕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5、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询问人与当事人之间关系;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与气态污染物的泄露和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以《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莆秀环罚告〔2019〕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账户:35063500715624103500900085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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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5020001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