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20-00036
- 发文机关: 秀屿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01-20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20〕12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恒步鞋材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0-01-20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秀屿区恒步鞋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24QPF99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丙仑村仁洋173号
投资人:唐德明
我局于2019年9月26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柜未填装活性炭;(2)危废暂存间无危废标识标志。
以上事实有1、2019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加工厂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2、2019年9月26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加工厂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3、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4、莆田市秀屿区恒步鞋材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5、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询问人与当事人之间关系;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与气态污染物的泄露和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以《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莆秀环罚告〔2019〕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存在过失责任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加工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账户:35063500715624103500900085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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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5020001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