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20-00041
  • 发文机关: 秀屿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03-30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20〕53号
  • 标    题: 莆田艾度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0-03-30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艾度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53号
时间:2020-03-30 09:10

莆田艾度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9264887L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笏南街2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通

  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9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排放废气进行了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日排放口所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标0.11倍(非甲烷总烃浓度平均值为167mg/m3,执行标准为≦150mg/m3),为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1.2019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表,证明当日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的事实;2.2019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的事实;3.2019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知晓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监测结果超标及正在生产的事实;4.闽莆环测(2019)227号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2019年11月27日排放废气监督性监测中非甲烷总烃超标和已送达监测报告的事实;5.《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莆秀环改〔2019〕39号),证明已责令你公司整改的事实;6.莆田艾度鞋业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监测结论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基本信息;7.莆田艾度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8.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9.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询问人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事实;10.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11日以《莆田市秀屿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秀环罚告〔202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账户:35063500715624103500900085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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