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20-00043
  • 发文机关: 秀屿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04-20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20〕151号
  • 标    题: 莆田市大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0-04-20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大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151号
时间:2020-04-20 09:15

莆田市大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999YOH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木材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林淑祯 

  我局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露天堆放有木材边角料、树皮等生产原料,但无防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1、2019年9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行为的事实;2、2019年9月19日询问笔录,证明你该公司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行为的事实;3、被询问人身份证影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4、莆田市大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5、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询问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19年9月19日现场检查的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318日以《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莆秀环罚告〔201939-1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账户:35063500715624103500900085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2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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