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20-00044
  • 发文机关: 秀屿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04-20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20〕50号
  • 标    题: 莆田市水务集团港城水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0-04-20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水务集团港城水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50号
时间:2020-04-20 09:16

莆田市水务集团港城水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154551222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石门澳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卢立民

  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9年12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日排放口所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浓度140mg/L,排放标准100mg/L)。

  以上事实有1.2020年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2019年12月26日排放废水超标和正在运行的事实;2.2020年1月6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19年12月26日排放废水超标和正在运行的事实;3.《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2019年12月26日排放废水超标的事实;4.水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证明2019年12月26日现场采样的事实;5.莆田市水务集团港城水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7.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8.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询问人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事实;9.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的事实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6日以《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秀环罚告〔202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提出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3月31日组织听证,你公司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充分阐述你公司理由并提交材料。经我局研究,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公司所提出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账户:35063500715624103500900085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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