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20-00156
- 发文机关: 秀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06-22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20〕71号
- 标 题: 莆田市欧优典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0-06-22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欧优典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2E90M5H
经营场所: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木材加工区内)
法定代表人:欧建林
我局于2020年4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过滤网已沾满吸附的污染物,未及时清理。
以上事实有1、2020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过滤网沾满吸附的污染物的事实;2、2020年4月21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过滤网沾满吸附的污染物的事实;3、被询问人身份证影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4、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询问人与当事人之间关系;5、莆田市欧优典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和已整改的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莆秀环罚告〔2020〕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账户:35063500715624103500900085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305020001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