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20-00157
  • 发文机关: 秀屿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06-22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20〕66号
  • 标    题: 莆田市铭聚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0-06-22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铭聚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66号
时间:2020-06-22 16:49

莆田市铭聚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1EBYA8M

住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欣业东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朱亚源

  我局于2020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新建有一套砖结构裂解炉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你公司水浴循环水池内无循环水,水池底部装有一带阀门的不锈钢管(阀门为开启状态)。

  以上事实有1.2020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在现场检查你公司发现的上述问题的事实;2.2020年3月10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问题的事实;3.莆田市铭聚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5.莆秀环〔2018〕40号环评批复及莆田市铭聚工贸有限公司废旧有机玻璃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及项目建设内容与现场检查发现新建一套砖结构裂解炉不符的事实;6.莆田市铭聚工贸有限公司废有机玻璃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证明当事人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手续办理情况及建设项目验收内容的事实;7.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秀环罚告〔2020〕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1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账户:35063500715624103500900085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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