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20-00158
- 发文机关: 秀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06-22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20〕72号
- 标 题: 莆田市鑫榕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0-06-22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鑫榕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72989731G
住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吴厝路899号后井西区124号
经营场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温东村下尾399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镕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料渣土、煤渣无防尘措施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1、2019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原料渣土、煤渣无防尘措施露天堆放的事实;2、2020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整改的情况;3、2020年5月14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原料渣土、煤渣无防尘措施露天堆放的事实;3、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4、莆田市鑫榕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5、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和整改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2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莆秀环罚告〔2020〕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账户:35063500715624103500900085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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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5020001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