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20-00162
  • 发文机关: 秀屿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12-31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20〕141号
  • 标    题: 福建省碧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0-12-3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建省碧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141号
时间:2020-12-31 16:57

福建省碧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发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LYJE4D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国家木材加工示范区魏东路2号路

  我局于2020年8月26日对你公司位于木材加工示范区内的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粉碎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损坏未及时修复。

  以上事实有1、2020年8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2、2020年8月26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3、被询问人身份证影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4、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询问人和当事人之间关系;5、福建省碧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秀罚告〔202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账户:35063500715624103500900085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缴纳罚款后,将缴款票据送至我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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