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20-00163
  • 发文机关: 秀屿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12-31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20〕139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必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0-12-31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秀屿区必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139号
时间:2020-12-31 16:59

莆田市秀屿区必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7473584XW

经营场所:莆田市秀屿区木材加工区(德莱克莆田木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张尚辉

  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洗机台产生的一部分废水直接经厂区雨水沟外排,一部分经沉淀池沉淀后进入厂区雨水沟外排。

  以上事实有1、2019年9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2、2019年9月25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3、被询问人身份证影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4、莆田市秀屿区必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5、闽莆环测(2019)193号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外排废水超标的事实;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0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莆环秀罚告〔202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账户:35063500715624103500900085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缴款后,将缴款票据送至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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