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20-00164
- 发文机关: 秀屿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12-31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20〕140号
- 标 题: 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秀屿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0-12-3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秀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2XUN5HB5
经营场所: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江田厝自然村32号
负责人:沈美兰
我局于2019年9月9日对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秀屿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厂区部分石子、砂子原料未采取防扬尘措施露天堆放;2.你公司厂区外西南侧水泥搅拌车罐体清洗水积水坑积水漫流外排。
以上事实有1、2019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2、2019年9月9日询问笔录,证明你该公司正在生产,且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3、2019年9月9日现场检查平面图,证明现场检查、采样点位信息;4.闽莆环测(2019)185号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清洗水积水坑外排废水超标的事实;5、现场采样记录表,证明2019年9月9日对你公司清洗水积水坑外排废水现场采样情况;6、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证明负责人身份信息;7、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秀屿分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莆秀环改〔2019〕2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整改的事实;9、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19年9月9日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已整改的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莆环秀罚告〔202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账户:35063500715624103500900085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缴纳罚款后,将缴款票据送至我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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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5020001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