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20-00165
  • 发文机关: 秀屿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12-31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20〕138号
  • 标    题: 李金兴(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李金兴不锈钢剪折板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0-12-31
  • 有 效 性: 有效
李金兴(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李金兴不锈钢剪折板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138号
时间:2020-12-31 17:01

李金兴(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李金兴不锈钢剪折板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5MA2Y5E5B9D

住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西徐村泌头78-1号

经营者:李金兴

经营场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第三期工业区(福建省欧力特钎具有限公司3#厂房)

  我局于2019年3月22日对你(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李金兴不锈钢剪折板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李金兴不锈钢剪折板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李金兴不锈钢剪折板店)的门窗生产加工项目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便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1、2019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店正在生产且未能提供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事实;2、2019年3月22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店正在生产且未能提供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事实;3、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4、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李金兴不锈钢剪折板店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5、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李金兴不锈钢剪折板店门窗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批复,证明该店项目环评审批情况;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19年3月22日现场检查的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李金兴不锈钢剪折板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莆环秀罚告〔2020〕9号)告知你(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李金兴不锈钢剪折板店)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李金兴不锈钢剪折板店)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李金兴不锈钢剪折板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账户:35063500715624103500900085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缴纳罚款后,将缴款票据送至我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李金兴不锈钢剪折板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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