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202-1200-2020-00166
- 发文机关: 秀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0-12-31
- 发文字号: 闽莆环罚〔2020〕146号
- 标 题: 莆田市天一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0-12-31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天一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71943434XC
住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秀山村(笏石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方福妹
我局于2019年4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网制品、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便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1.2019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但未能提供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事实;2.2019年4月16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但未能提供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事实;3.莆田市天一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4.网制品、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环评审批情况信息;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6.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询问人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事实;7.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正在营业的事实;8.房屋租领合同,证明你公司生产位置信息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秀罚告〔202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经调查复核,对你公司所提出予以免除罚款的理由不予采纳。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提出申请听证,我局于12月18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当日,你公司吴石雄电话表示放弃听证,未参加听证会,视为放弃要求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账号:
账户名称: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账户:35063500715624103500900085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莆田秀屿支行
缴纳罚款后,将缴款票据送至我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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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5020001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