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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莆秀政办明电[2015]20号)要求和区政府办公室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编制本度总结。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投诉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本总结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总结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秀屿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电话:0594-5851560。 一、概述 2015年,秀屿区环保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莆秀政办明电[2015]20号)要求,对与民 生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不断扩大公开范围、加大公开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一是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各项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秀屿区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系电话0594-5851560,办公室主要负责具体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实施。目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转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答复工作开展顺利。 三是突出重点,及时公布环保重点领域工作信息。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指导,全面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受理、审查、审批的全过程信息。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全本,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并对环评信息的公开方式、范围、内容进行规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2015年,我局主要通过网站、公开栏等媒介公开政策法规、人事信息、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环评审批、环境监察等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内容方面,我局2015年度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20条,2009年-2015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59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我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类别为机构职能类信息、政策、规范性文件类信息。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方面,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局设立“莆田市秀屿区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开日常前沿信息,并在秀屿区人民政府网上设立“政务公开-环境保护”专栏,公布环保工作信息、污染源环境监管、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栏目和信息内容,及时公布我局最新的工作动态,并接受搜索和下载。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2015年度我局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未设立信息公开收费项目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5年,未发生针对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 六、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5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积极成效,但与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信息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高度关注以及信息传播方式的快速变革,公众对环境信息的需求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需进一步拓宽,内容需进一步深入,载体需进一步丰富,效率和质量需进一步提升。2016年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性建设,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环境评价、环境监管与执法、污染减排、突发环境事件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二)继续提高网站服务功能。从方便公众查询的角度,将着重完善信息公开网站建设,按照信息内容的相关性,做好信息标题与信息全文之间、信息与信息之间、各信息内容类别之间的关联,尽量减少点击层次,提高网上服务效率。 (三)加强主动宣传,健全和完善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及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法规规章的解读和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信息反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016年,我局将继续按照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争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同时在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平台上取得新突破。 七、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一)说明 为方便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我局已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关闭原有的秀屿区环保局网站,并按照规定的时效性原则将相关信息移至秀屿区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环境保护栏目(http://www.ptxy.gov.cn/zfxxgkzl/bmzfxxgk/xyqhbj_27398/xxgkndbg/)。原秀屿区环保局网站经申请关闭成功后不再使用。 (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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