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209-3000-2023-00024
  • 发文机关: 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
  • 成文日期: 2023-03-30
  • 发文字号: 莆秀海渔〔2023〕11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秀屿区2023年水产种业振兴项目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4-04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秀屿区2023年水产种业振兴项目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秀海渔〔2023〕11号
时间:2023-04-04 12:01

  

  

各镇海洋与渔业站、财政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22年渔业发展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第三批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115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种业振兴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3〕7号)文件精神,上级下达我区水产种业振兴项目补助资金200万元,用于新建省级规模化水产种业基地1项(三倍体牡蛎)。经研究,制定《秀屿区2023年水产种业振兴项目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2023年3月30日   

  

  秀屿区2023年水产种业振兴项目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行动的工作部署,落实《福建省水产种业振兴补助资金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22年渔业发展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第三批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115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种业振兴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3〕7号)要求,并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8〕63号)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设施渔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2018)>的通知》”(闽海渔〔2019〕1号),组织实施水产种业振兴项目,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范围

  省级规模化水产种业基地建设。支持尚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近期已经建成、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并且能够在一年内建设完成(以项目批复时间为准)的“按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规模要求”建设三倍体牡蛎种苗繁育基地。

  二、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区内渔业企业、渔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但以往年度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渔业发展、设施渔业等相关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业主,不再申报本项目。

  三、补助标准

  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新增投入的 50%,补助上限 200 万元。

  四、技术要求

  建设规模化水产种苗基地面积 20亩以上,新建工厂化育苗池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建设内容可包含繁育、育苗、给排水、增氧、供电及其他相关设备。

  五、工作业务流程 

  项目按照“申报-批复-实施-验收-绩效”的流程管理。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项目申请表(附件1);

  2. 申报文本,申请补助 100 万元以上项目还需可研报告;

  3. 项目地理位置图及项目平面布局图;

  4. 营业执照及业主身份复印件;

  5. 需具有土地证或设施农用地等有效用地材料;

  6. 项目建设前照片;

  (二)审核批复 

  1.初审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由镇政府初审把关,对项目建设的类型、规模和数量等内容进行确认,并审查项目用地合法性,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区海洋与渔业局。 

   2.县级审批 。区海洋与渔业局、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年度资金量、绩效目标等因素,批复立项。

  (三)项目实施

  承担单位按照项目批复内容与技术要求,并详细记录项目进度情况,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区海洋与渔业局、区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如期完成。

  (四)项目验收 

  1.验收材料。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区海洋与渔业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3)原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

  (4)批复自查自验有关资料;

  (5)项目实施过程(前中后)有关文字及影像等证明材料;

  (6)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牡蛎)及培育三倍体牡蛎苗种的相关亲本来源佐证材料;

  (7)购买或工程建设的合同(协议)书;

  (8)质量承诺书(合同中已有的不需要);

  (9)含原始凭证的项目财务专账或辅助账,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正规票据金额应不小于财政补助资金金额且必须为票据原件或具法律效力的电子票据;

  (10)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11)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结算书。

  2.验收方式。区海洋与渔业局收到完整的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相关人员以及配备财务人员的专家组进行实查验收。实查验收包括:

  (1)内业:听取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全面汇报,查阅项目文档资料,征询项目工作的相关情况。

  (2)外业:对建设规模、质量和设施数量等内容进行实地核实,考核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3)评议: 实地核实验收后,进行小组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并填写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3)。

  3.验收结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实施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时限、补助资金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绩效评价 

  项目验收后,区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应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上报项目绩效完成、资金支出情况总结。

  六、项目资金管理

  1.区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确保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兑付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2.项目资金补助实行“先建后补”的方式使用,在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项目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3.项目实施单位应该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保障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附件:1.项目申请表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验收意见表

  

附件1

                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
主要内容

 

总投资测算

(万元)

 

申请财政补助(万元)

 

镇政府意见

 

附件2

                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验收条件具备情况(包括完成数量、技术要求具备情况、资金使用、验收材料完备情况等)

项目单位自验情况

 

项目单位自验人员签字按手印(法人代表、项目主要负责人、财务等三人以上)、身份证号码:

 

 

项目单位(盖章)   

        

附件3

             项目验收意见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验收地点

 

验收时间

 

项目验收专家意见

主要验收内容

完成情况

项目类型、建设地点、规模、数量、技术要求、财务票据等内容、验收结论

 

 

 

 

 

 

 

 

 

 

专家签名: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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