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海洋与渔业站、财政所,各相关水产品加工生产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100号)及《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秀屿区2023年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海渔〔2023〕13号),为了做好秀屿区2023年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项目申报工作,经第一轮申报,已有3套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符合条件,还可对符合条件的1套(台)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配备进行资金补助。经研究,再次制定了《秀屿区2023年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项目第二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项目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报送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
三、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6月20日。
联系人:杨建斌,联系电话:5886989。
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屿区2023年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项目第二轮申报指南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100号)及《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 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秀屿区2023年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海渔〔2023〕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1套(台)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配备进行资金补助。主要支持水产品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购置。项目对2023年1月1日之后购置的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予以补助,新购设施设备铭牌上的生产日期应在2022年1月1日以后,此前购置的设备不予支持。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从2023年1月1日起算),项目逾期未完成视为自动放弃。
二、补助对象
1.依法设立的具备水产品加工仓储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
2.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已落实加工用地指标;
3.符合国家、地方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需在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一品一码”全程追溯系统登录注册,并将近两年来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赋码填写完整。食品生产企业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
4.原料主要来自国内养殖或捕捞;
5.优先支持提升潜力大、建设条件成熟、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建设,对主产区就地加工、大宗产品收储加工等给予重点支持。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或已获得上级财政支持的设施设备不得申报该项目。
6.申报单位须符合环保要求,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补助类型及标准
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备补助类型及标准见《秀屿区2023年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项目实施方案》的附件1,项目单个设备补助不超过各设备补助上限,且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格的30%。
四、项目申报及验收
(一)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文本(附件1);
2.在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有水产品加工)、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验收前提供方可验收);
3.生产场所已落实工业用地指标相关材料或设施农用地有关材料(若为租赁的场所,还需提供有效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中自2023年1月1日算起到租赁期满应在十年以上);
4.近两年来加工的水产品在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一品一码”全程追溯系统销售赋码记录(2023年1月1日后在开展水产品初加工的单位无需提供)。
5.完税证明;
6.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
7.项目建设前照片;
8.信用中国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
(二)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须在2023年底前完成。项目实施单位需保留项目实施过程(前中后)有关影像。
(三)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竣工后,须在2023年12月10日前向区海洋与渔业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区海洋与渔业局收到完整的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
2.项目实施总结;
3.原上报的项目申报资料;
4.项目实施过程(前中后)有关影像等证明材料;
5.新购置各设施设备照片全貌及铭牌照片(含型号、参数、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应在2022年1月1日以后);
6.项目设备购买合同;
7.含原始凭证的项目财务专账或辅助账,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正规票据必须为票据原件或具法律效力的电子票据;
8.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9.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一品一码”全程追溯系统销售赋码记录。
六、申报方式
申报材料一式六份,项目申报单位须2023年6月20日前报送至区海洋与渔业局,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项目申报文本
2.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