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PT05212-2500-2023-00003
  • 发文机关: 秀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2023-03-17
  • 发文字号: 莆秀文体旅〔2023〕10号
  • 标    题: 莆田市秀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开展首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3-17
  • 有 效 性: 有效
莆田市秀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开展首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申报工作的通知
莆秀文体旅〔2023〕10号
时间:2023-03-17 17:08

区直有关单位,各镇综合文化站

根据《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莆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莆政办〔2013〕61号)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切实提升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首批秀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一)申报对象: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单位,也可以是具备一定保护能力、符合相应保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我市已认定传承基地(传习所)除外

二、申报条件

(一)有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以传统师徒传授或培训的方式开展传习、授徒活动;有该项目的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

(二)有相对固定的展示、排练、培训教学或加工制作的场所。场所应通过实物、图片、音像等多种表现方式,全面展示该项目的历史渊源、技艺流程、相关工具(道具)、传承谱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信息。传承基地的面积须在160平方米以上,传习所面积须在50平方米以上。

(三)普及型传承基地接受传承的学员须在10人以上,普及型传习所的学员人数须在5人以上;生产型和专业型传承基地的学员人数须在3人以上,生产型和专业型传习所的学员人数须在2人以上。

(四)建有系统完整的档案,包括传承基地(传习所)的管理制度、人员名单、物品清单等,以及在传承活动中的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有条件的传承基地应该建立数字化数据库。

(五)有指定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六)有必需的经费保障。

三、申报工作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区直有关单位镇综合文化提出申请,经区直有关单位镇综合文化同意并汇总后,向秀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申报;隶属直有关部门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我局直接申报。

(二)秀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所有申报的莆田市秀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进行汇总、审核和实地核实后,组织专家集中审阅申报材料,提出推荐名单。

(三)经评审推荐的传承基地(传习所)名单,由秀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进行为期10天的社会公示。

(四)由秀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命名首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并颁发牌匾。

四、申报材料

(一)《莆田市秀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申报表》一式三份(含电子版)

(二)能体现传承活动场地、面积、人员情况和传承活动相关照片10张以上,以及其它有关辅助材料(含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认真遴选

区直有关单位镇综合文化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切实做好传习所的建设工作。

(二)加强指导,有效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应当以项目为依托,以传承人为主体。传习所建立后要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区直有关单位镇综合文化要加强指导、培训工作,选择建好1-2个示范点,在推进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传承基地(传习所)命名后,应履行传承发展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职责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核实后,报秀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批准,取消其传承基地(传习所)资格。

六、申报时间和联系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申报材料由区直有关单位镇综合文化430前统一送到莆田市秀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秀屿区文化216),逾期不再受理。

  址:莆田市秀屿区政府5号楼216室

  编:351146

联系人:吴建新     

    话:13799669093

电子邮箱:zhk9093@163.com

附件:《莆田市秀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申报表》

 

 

莆田市秀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33 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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