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PT05110-3000-2024-00013
- 发文机关: 秀屿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4-09-26
- 发文字号: 莆秀民〔2024〕40号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工作成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9-26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 )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全区临时救助工作落实情况,为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工作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临时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除给予救助金、发放实物等救助方式外,还应充分运用转介服务机制,使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专业服务联动互补。对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应予以告知并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救助和服务的,应及时转介。
二、适当调整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参照莆田市低保月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2024年度现将全区临时救助标准提高到825元。结合当前全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决定对临时救助标准作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当年度的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率达到95%的工作目标。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家庭主要劳动力伤残、死亡的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医院救治的,可视困难情形和紧急程度,及时给予救助。对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及时给予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严重困难、救助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以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一般按人按月计算核定, 即: 临时救助金额=当地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救助人数原则上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救助时长以月为单位, 统筹考虑困难程度、持续时间和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 各种补偿赔偿等情况合理确定, 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也可按教育、医疗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救助,原则上两种计算方式的救助资金最高限额应保持相对一致。
1.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因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支出过重的,根据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采取自付费用阶段式救助方式,个人医疗自付费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的,按自付费用的15%给予救助,5-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的,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1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自付费用的30%给予救助。其中对在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个人医疗自付费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的,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1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自付费用的30%给予救助。单人入保低保家庭中非低保保障对象的救助方式适用普通救助方式。
2.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因家庭成员非义务教育支出负担过重的,视就读阶段给予相应档次救助,原则上在学前阶段、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年度每人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在大学(含大专)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年度每人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
3.其他类型困难对象。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按照家庭人口数给予每人1-3个月的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最高不超过5000元。
原则上一个家庭一个自然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只给予一次救助,且区、镇两级救助合计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0元。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 可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积极缓解实际困难,提高救助成效。
三、进一步规范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动发现。各镇要建立 “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的快速响应机制,依托公益慈善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志愿服务力量等,落实镇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网格员特别是村(居)综治民政协管员作用,积极排查寻访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提出救助申请。
(二)加强资金保障。区本级从筹集的临时救助资金中,按户籍人口对各镇预拨临时救助资金。若当年度下拨资金不足可视情再追加下拨资金。各镇要在政策范围内用足用好临时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
(三)加强基层能力。各镇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镇便民服务中心、村(居)综合服务站等基层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分办(转办、代办)社会救助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区、镇两级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审核审批,并妥善保管临时救助审批档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区民政、财政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列入社会救助考评内容,适当提高预算执行率在绩效评价中的分值比重。要充分运用低保信息系统、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等信息平台,对临时救助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坚持追责问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激励担当作为,弘扬清风正气。注意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救助到位的救助标准不再作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全区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救助标准作适时调整。
莆田市秀屿区民政局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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