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民政办:
为切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做好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工作,现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秀屿区民政局
2020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闽政办〔2019〕49号)和《莆田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民〔2020〕34号)文件精神,完善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机制,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升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治理所指的农村幸福院既包括在建制村建设的幸福院(含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也包括享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社区建设的幸福院。通过专项治理行动,达到以下目标:
(一)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治理农村幸福院在责任主体、功能定位、设施设备、服务内容、运营管理、人员队伍、风险隐患和行业监管8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坚持目标导向:统筹考虑老年人需求、群众意愿、村级财力等因素,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适应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三)坚持结果导向:以农村老年人满意为标准,以幸福院持续运营为结果,加强过程监控和综合监管,通过检视评估和成果运用,维护农村互助幸福院正常运营秩序。
二、治理重点
(一)责任主体。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是农村幸福院申办、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及时确认农村幸福院权属,防止资产流失或无人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建而不用、用而不管、挪为他用”、是否存在“面子工程”“政绩工程”、是否满足农村老年人活动场所基本需求等问题。审查各地项目申报审批材料是否存档完整、规范。
(二)功能定位。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洗衣、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生活照料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重点督导各地是否免费、长期对外开放,是否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厨房、餐厅、洗衣房、日间休息室、娱乐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和健身康复室等用房。对有提供集中居住服务的,应按照养老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三)设施设备。检查是否配置基本炊具及餐具、洗衣机、老人休息床(椅)、棋牌桌、电视等基础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器材及一定数量的报刊杂志等。核查幸福院资产是否登记造册,是否有维护维修等记录,是否设立彩票公益金资助标志。严肃查处破坏、侵占、私分设施设备等违法违纪问题。
(四)服务内容。检查是否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民政办)等,接受辖区群众监督。是否贴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实际需求,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地设置服务内容,并优先保障农村留守、孤寡等困难老人的需求。
(五)运营管理。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上墙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日常管理、设施使用制度等;是否建立经费收支、人员聘用、设备管理等系列规章制度;是否按每所幸福院每年不低于15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是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落实财务公示制度,将其纳入村务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引进专业化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的,严格审查“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流程公开、服务监督公开),严肃查处乱收费等行为。
(六)人员队伍。检查是否有专人负责农村幸福院工作,可由村(居)委会自主运营,也可无偿交由基层老年协会等自治组织或专业化社会组织运营。要充分依靠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农村老年人协会等组织,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互助互帮作用,积极探索“党建+农村养老”、农村互助养老等新模式,广泛吸收志愿者、社工等社会热心人士参与。
(七)风险隐患。查找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房屋安全等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严禁场所随意堆放杂物、严禁使用危房开办幸福院、严禁变相向老年人推销产品、严禁非法集资。指导督促各幸福院建立内部监管台账,完善可追溯的隐患排查整治记录。
(八)行业监管。各级民政部门(含镇民政办,下同)是农村幸福院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绩效评价和检查考核,防止挪用资金、管理混乱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检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管是否存在搞形式、走过场问题,对保障农村幸福院运营发展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是否至少每年开展1次幸福院相关检查抽查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结合本辖区实际,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及时部署对已建农村幸福院进行排查整治。
(二)自查整改(8月底前)全区已建农村幸福院要指定专人专项负责,按照治理重点内容(详见附件1)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做好上级民政部门抽查迎检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要收集汇总各农村幸福院自查情况,并于8月底将《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对照自查汇总表》(附件2)盖章上报市民政局。
(三)排查建档(9月底前)。区级民政部门排查覆盖本辖区所有乡镇(街道),抽查比例应不低于20%;市民政局排查覆盖各县(区、管委会),抽查比例应不低于5%;省民政厅排查覆盖九市一区。要对照治理重点的8个方面问题开展大排查,记录存在的问题,统一交由县级民政部门建档汇总。
(四)挂号整改(10月底前)。各镇民政办要对建档汇总的问题实行“对账销号”管理,能够立即整改的立整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并指派人员跟踪落实;需持续改进的,应明确改进计划。各镇民政办要将整改情况汇总形成《农村幸福院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清单》(附件3)于10月25日前上报区民政局。
(五)督查评估(12月左右)。省、市民政部门适时安排专人,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督查评估,对已销号的问题进行抽查复核,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专项治理工作将列入2020年省对市、市对区绩效考核范围,各镇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幸福院项目对破解农村养老服务难题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要结合年度工作安排,集中骨干力量抓紧抓实专项治理工作。
(二)强化运营管理。各镇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村幸福院充分依靠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老协会等,提高幸福院运营管理水平。及时挖掘典型,整理基层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专项治理向纵深发展。
(三)加大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接受群众监督。要通过信访部门、门户网站、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电话等渠道,收集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线索,加强督办督查力度。
(四)强化绩效应用。各地将视情采取不打招呼、不陪同、暗访等形式开展检视评估,对运营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应在星级评定、落实运营补贴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运营管理不善的,应及时给予提醒;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对侵害老年群众利益问题漠然处之、推诿扯皮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到人。
附件:1.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对照检查表
2.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对照自查汇总表
3.农村幸福院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清单
附件1
|
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对照检查表 |
|||||
|
项目名称 |
区 镇 村农村幸福院 |
项目 建成年份 |
|
项目建设总投资(万元) |
|
|
地址 (门牌号) |
|
所在村常住人口数 |
|
所在村老年人口数 |
|
|
建设面积 (平方米) |
|
专(兼)职管理人员数 |
|
场所日均 活动人数 |
|
|
运营单位 |
|
负责人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专项治理对照清单 |
实地查访情况记录 |
||||
|
一、责任主体 |
1.村(居)党支部或村(居)委会是否及时确认权属问题,防止资产流失或无人监管 |
|
|||
|
2.是否存在“建而不用、用而不管、挪为他用”、是否存在“面子工程”“政绩工程” |
|
||||
|
3.是否满足当地农村老年人活动场所基本需求 |
|
||||
|
4.项目原申报审批材料是否存档完整、规范 |
|
||||
|
5.运营主体是否民办非登记或工商登记(非硬性要求) |
|
||||
|
二、功能定位 |
6.是否免费、长期对外开放 |
|
|||
|
7.是否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厨房、餐厅、洗衣房、日间休息室、娱乐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和健身康复室等用房 |
|
||||
|
8.对提供集中居住服务的,是否按照养老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
|
||||
|
三、设施设备 |
9.是否配置基本炊具及餐具、洗衣机、老人休息床(椅)、棋牌桌、电视等基础设施设备 |
|
|||
|
10.幸福院资产是否登记造册,是否有维护维修等记录,是否有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
|
||||
|
四、服务内容 |
11.是否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县级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等 |
|
|||
|
12.是否贴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实际需求,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地设置服务内容 |
|
||||
|
13.是否优先保障农村留守、孤寡等困难老人的活动需求 |
|
||||
|
专项治理对照清单 |
存在问题 |
||||
|
五、运营管理 |
14.各项规章制度是否上墙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日常管理、设施使用制度等 |
|
|||
|
15.是否建立经费收支、人员聘用、设备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
||||
|
16.地方政府是否按闽政〔2014〕3号文件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 |
|
||||
|
17.是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落实财务公示制度,将其纳入村务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
|
||||
|
18.有偿服务是否“三定”(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三公开”(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监督) |
|
||||
|
六、人员队伍 |
19.是否有专人负责农村幸福院工作 |
|
|||
|
20.是否有农村老年人协会等组织参与管理 |
|
||||
|
21.是否有志愿者、社工等社会热心人士参与日常活动 |
|
||||
|
七、风险隐患 |
22.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
|
|||
|
23.是否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
|
||||
|
24.是否存在房屋安全隐患 |
|
||||
|
25.是否有变相向老年人推销产品、非法集资等倾向 |
|
||||
|
26.是否有建立内部监管台账,完善可追溯的隐患排查整治记录 |
|
||||
|
八、行业监管 |
27.项目建成后是否接受过审核验收和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
|
|||
|
28.项目运营后是否接受过日常检查抽查、检视评估 |
|
||||
|
29.是否开展过星级评定工作 |
|
||||
|
30.是否通过社会捐赠、老年人缴费等途径解决运营资金问题,形成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
|
||||
附件2
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对照自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序号 |
基础信息 |
责任主体 |
功能 定位 |
设施设备 |
服务内容 |
运营管理 |
人员管理 |
风险管理 |
行业监管 |
||||||||||||||||||||||||||||||
|
街道/乡镇 |
幸福院项目名称 |
建设面积(平方米) |
专兼职人员数量 |
场所日均 活动人数 |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建成后登记确权 |
“建而不用、用而不管、挪为他用” |
申报审批材料完整 |
免费、长期对外开放 |
产权登记情况 |
免费、长期对外开放 |
提供集中居住服务 |
配置基本设施设备 |
资产登记造册、定期维修 |
悬挂福彩资助标识 |
公开服务时间 |
公开服务内容 |
公开管理人员 |
公开联系方式 |
公开监督电话 |
公开服务项目 |
公开管理制度 |
公开设施使用制度 |
建立规章制度 |
享受15000元的运营补贴/年 |
落实财务公示制度 |
有偿服务“三定”“三公开” |
专人负责农村幸福院 |
老年人协会等组织参与管理 |
志愿者、社工等参与日常活动 |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
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
存在房屋安全隐患 |
变相向老年人推销产品、非法集资等倾向 |
建立内部监管台账 |
接受过审核验收 |
接受过日常检查抽查、检视评估 |
建立长效的经费保障 |
|
|
|
|
填写 说明 |
|
|
|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无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1.有偿服务“三定”是指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三公开”是指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监督,若未开展有偿服务按“无”填报。 2.产权登记情况包括民非、工商登记或未登记(该指标为非硬性要求指标)。 3.配置基本设施设备包括合理设置厨房、餐厅、休息室、娱乐室、阅览室和健身康复室等,并配备炊具、餐具、洗衣机、休息床、棋牌桌、电视机等设施。 |
||||||||||||||||||||||||||||||||||||||
附件3
农村幸福院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清单
|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
|
|||||
|
单位 |
检查发现问题 |
整改措施 |
责任领导 |
责任人 |
是否整改到位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莆田市秀屿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印发 |



闽公网安备 35030502000135号
